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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工商处字(2004)005号
当事人:白银稀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204001000904;住所:白银稀土公司院内)等11户有限公司(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详见所附名单)。
经查,白银稀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1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2004年4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2003年度企业年检材料,并在我局发布限期补办年检公告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我局申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参加企业年检。
当事白银稀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人等11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申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年检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白银稀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1户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自吊销之日起,上述11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我局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印章,其股东负责组织清算其债权债务后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其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机构资格证号:甘罚证字第0-2907号
执法人员及证号: 袁勇刚 2703010027
执法人员及证号:
宋 晶 2703010024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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