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白银农业机械总公司(住所:白银区水川路59号;法定代表人:高吉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204001000006)等25户企业(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详见所附名单)
经查,白银农业机械总公司等25户企业未按规定在2004年4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2003年度企业年检,在我局发布限期补办年检公告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我局申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参加年检。
当事人白银农业机械总公司等25户企业,未在法定时限内申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年检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白银农业机械总公司等25户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自吊销之日起,上述25户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我局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印章,其主办单位负责其债权债务的清理,并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在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执法机构资格证号:甘罚证字第O-2907号
执法人员及证号: 袁勇刚 2703010027
执法人员及证号: 宋 晶 2703010024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编辑: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