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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企业信用 >> 3.15诚信.维权

12315不受理范围
    本站原创 时间:2004-11-15 13:41:00

 

1、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

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

理的;
4
、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

年的;
5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纠纷;
7
、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
8
、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
9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

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10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11
、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诉。


(编辑: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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