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管理型工商向服务型工商的转变,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白银市区内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权限实行委托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受委托机关: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银分局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区分局
三、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企业登记管理权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223号)、甘肃省工商局《关于省辖市工商局与所辖区分局、县局事权划分的规定》(甘工商发[2002]233号)、《关于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意见》(甘工商发[2003]181号)。
四、委托内容:受委托机关自2005年1月1日起以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登记注册本辖区内由自然人出资新设立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外地有限责任公司在白银设立的分公司),核发盖有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