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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下发使用以来,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明显的,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但是,仍存在不足,特别是不能适应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总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企业和外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出发,取消了一些要求提交的文件或限制性规定,合并了一些内容相近的书式,增加了少数必要的书式。调整后的登记书式共52种,对原有书式保留25种、减少1种、合并5种,并增加3种。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 增加3种书式: 1、《准予登记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 对24种书式进行修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表中增加投资者注册资本额一栏。 2、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提交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 4)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3、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4、修改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 1) 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 取消外国(地区)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5、在外国(地区)企业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7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 《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6、资金数额变更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取消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7、在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8、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9、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6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1、对原书式中的《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4项书式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三、 减少1 种书式 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 四、 合并5种书式 1、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延长与登记证有效期延长两份表格合二为一。 2、将《核准设立登记审批表》、《核准变更登记审批表》、《核准注销登记审批表》合并为《核准登记审批表》。 现将增加和修改的登记书式(见附件一),以及调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见附件二)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