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经营企业)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企业科、股、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二款; ⑵《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办理条件:⑴公司(企业)全体股东(发起人、集资人)或者组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⑵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⑴申请受理;⑵核查名称;⑶审查;⑷核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0日内)。 2、公司设立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企业科、股、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156号令)第七条。 办理条件:⑴设立、变更、注销公司登记申请书;⑵具有法定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⑶法定人数(股东);⑷验资证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⑸公司章程;⑹名称及组织机构;⑺经营场所及生产经营条件;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的批准文件;⑼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⑽其他法定材料。 办理程序: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向工商局申请;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⑶受理(材料齐全);⑷审查;⑸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⑹发照;⑺缴纳登记费。 办理时限:⑴公司设立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日内); ⑵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注销登记7个工作日内(无法定时限)。 3、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企业科、股、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1号令)第七条、第九条。 办理条件: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⑵具有法定资格或身份证明;⑶名称、组织机构或章程;⑷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⑸法定注册资金;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⑺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专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⑻财会制度健全;⑼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向工商局申请;⑵受理(材料齐全);⑶审查;⑷核准或不予核准;⑸发照;⑹公告;⑺缴纳登记费。 办理时限:⑴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日内); ⑵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7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限30日内)。 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企业科、股、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⑴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⑵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⑶集团成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⑴企业法人(控股企业)向工商局申请;⑵受理(材料齐全);⑶审查;⑷核准;⑸发证。 办理时限:⑴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无法定时限); ⑵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7个工作日(无法定时限)。 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办理依据: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⑵《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86号令修订)第八条。 办理条件:⑴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书;⑵户籍证明;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⑷劳动合同(帮手、学徒)的保险凭证。 办理程序:⑴自然人向工商局申请;⑵审核;⑶登记;⑷交费;⑸颁发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⑴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日内); ⑵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无法定时限)。 6、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私营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86号)。 办理条件:⑴设立、变更、注销企业申请书; ⑵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从业人员; ⑶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⑸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①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场地使用证明;④验资证明;⑤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审批证件;⑥与拟雇佣者签订的协议或志向书;⑦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办理程序:⑴法定的投资人向工商局申请;⑵受理(材料齐全);⑶审查;⑷核准(或不予核准);⑸缴纳登记费;⑹颁发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⑴私营企业设立登记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日内);⑵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私营企业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日内)。 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82号)第十五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办理条件:⑴设立、变更、注销企业申请书; ⑵二人以上、且承担无限责任者; ⑶书面合伙协议;⑷缴付的出资; ⑸企业名称; ⑹经营场所、经营条件。 办理程序:⑴受理(材料齐全);⑵核准(或不予核准);⑶缴纳登记费;⑷颁发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⑴合伙企业设立登记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日内);⑵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日内)。 8、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第九条; ⑵《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第294号令)第四条。 办理条件:⑴投资人(一个自然人);⑵企业名称;⑶申报的出资;⑷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⑸有必要的从业人员;⑹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书;②身份证明;③企业住所证明;④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⑴自然人向工商局申请;⑵受理(材料齐全);⑶审查;⑷核准(或不予核准);⑸缴纳登记费;⑹颁发执照。 办理时限: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日内);⑵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日内)。 9、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单位(包括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年度检验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⑶《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8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86号)第三、五条。 办理条件:⑴年检报告;⑵营业执照副本;⑶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⑷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⑴申领、报送验照申请书;⑵受理年检材料;⑶审核;⑷交纳年检费;⑸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⑹发还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无法定时限)。 10、个体工商户验照(年度) 办理部门:县级工商局(分局)个体科、股。 办理依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办理条件:⑴营业执照;⑵经营场地;⑶需要提交前置审批文件。 办理程序:⑴申领报送验照申请书;⑵受理;⑶审核;⑷加贴验照标识;⑸发还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日内)。 11、户外广告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股。 办理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 办理条件:⑴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⑵广告合同;⑶场地使用协议;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⑸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工商局申请;⑵申请受理(材料齐全);⑶审查;⑷核准;⑸发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7日内)。 12、烟草广告批准 办理部门:市、县级工商局(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股。 办理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6号,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令69号修订)第五条二款。 办理条件:⑴广告内容和形式不含法定禁止内容;⑵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忠告语;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经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②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③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④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⑴法人、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向工商局申请; ⑵申请受理(材料齐全);⑶审查;⑷核准;⑸发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7日内)
(编辑: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