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工商发[2005]15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准入分为备案准入、查验准入、协议准入、检测准入几种方式。 第二条 凡在白银市生产、销售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按白银市工商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工商部门进行食品备案。 第三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要按照《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上市索证索票制度》的规定,索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等相关凭证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销售生猪及其制品必须按照市政府定点屠宰的规定,从允许进入本市销售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货,并索取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证属实方可销售。 第五条 对没有定型包装,索证、索票确有困难的水产品、蛋、蔬菜、粮食等同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可由市场开办方、经营者与经过认证的生产基地或经过考察,具备合格条件的生产者签订购销协议并完善进货手续后再进入市场销售。也可由经营者主动送交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行销售。 销售其他畜、禽类及其产品的应索取动物检疫证明,经查证属实方可销售。 第六条 销售豆制品的经营者应对供货方的证明、场地、环境卫生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完善进货手续,禁止销售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生产、加工的豆制品。 第七条 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购进原料并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按照《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上市索证索票制度》的规定认真查验食品标识,主要查验食品生产者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有效期等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主动拒绝经销并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第十条 经营者要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进货和销售时认真记录食品来源、去向、数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经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进行查验,对变质、过期、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的食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要及时撤柜、召回或更换,禁止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期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确有困难的,应开具有效凭证,详细注明经营者名称、商品名称、购买价格、时间等必要内容。 第十三条 大型商场、超市、市场的开办方应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查验,同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以下食品: 1、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5、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8、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9、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0、超过保质期限的; 11、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2、含有违禁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4、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将按照上级部署和市场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食品抽查,送法定检测机关进行质量检测后,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对日常巡查和食品抽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伪劣食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扣留、封存、停止销售等强制措施防止其扩大。
凡确认为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在全市流通领域内对该食品在4小时内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架、退市、召回、扣留、封存等措施,将该食品清退出流通领域。
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要对其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