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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至27日,由省工商局企业处黄国明副处长率领的省局煤矿监管工作督察组一行四人对我市煤矿监管工作进行了督察。 督察组详细检查了平川分局、靖远、景泰县局和有关工商所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资料,特别是对煤矿日常监管记录、下发“五证”过期煤矿的《责令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通知书》存根和上报当地党委、政府的相关情况汇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查阅,并详实记录,同时深入各煤矿企业进行证照情况检查,五天时间共抽查17户煤矿企业,现场下发《责令限期年检通知书》11份。督察组还实地查看了平川区宝积乡党家水村附近的4户盗采窝点现场,就加强煤炭生产市场监管,取缔无照经营黑煤窑提出了指导意见。 督察组将督察情况向平川区政府进行了反馈,建议区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彻底取缔和关闭黑煤窑,维护煤炭生产市场正常秩序。 通过督察,督察组对我市工商系统煤矿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从市局、县(区)局到科、所一是对辖区煤矿现状清楚明了,底子清楚,;二是工作扎实,对所有五证过期煤矿和盗采窝点全部制发了相关文书,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了汇报,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建议;三是资料齐全,所有日常监管记录和下发的《责令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通知书》存根等资料均能妥善保管,保留了有效的监管痕迹。希望在今后的监管中,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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